第 23 屆

臺灣同志遊行

2025/10/25(六)

20241116 論壇側記:愛滋反歧視花惹「法」?談愛滋日常與困境

20241116 論壇側記:愛滋反歧視花惹「法」?談愛滋日常與困境

今(2024)年是臺灣發現首例愛滋個案第 40 年。儘管臺灣在愛滋防疫成效上,在 2023 年達到 91% 感染者知道自己感染狀態、96% 知道自己感染的感染者開始服藥及 95% 服藥感染者達到病毒量測不到,優於全球平均的「86-89-93」,但臺灣社會對 HIV 感染者的汙名與歧視,卻仍持續影響感染者的日常生活。本次論壇期盼藉由分享 HIV 感染者的生活經驗與挑戰,提升大眾對 HIV 感染者的理解與包容,並探討推動愛滋平權的有效策略。

🗣️ 論壇與談人介紹 🗣️

本場論壇邀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理事長江蘊生,以及感染誌的義工 Erick 參與對談,期待透過對話,理解彼此的困境,打造更共融友善的環境!

愛滋感染者的處境充滿複雜性,從醫療院所、學校到職場,感染者都可能遭遇各種不公平的對待。在 2025 的今日,我們有什麼法律途徑能夠協助感染者抵抗歧視呢?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愛滋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首先指出,1990 年代臺灣公布施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愛滋條例),直到 2008 年才制定出申訴辦法,進而幫助、處理感染者生活中的各種不平等待遇與不利處境。政府透過法律制度的建立,試圖落實並且建構出感染者平等不歧視的就業環境、生活保障。

而今年五月行政院公告「反歧視法」相關草案,該法案對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又有什麼樣的關聯?在已經具有愛滋條例「專法」的前提下,反歧視法的出現對感染者又會造成什麼影響或幫助呢?以下透過感染誌義工,同時也身為感染者的 Erick 實際案例,輔以愛滋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的實務操作經驗,理事長江蘊生律師的法律實務見解,讓我們解答上述的疑惑。

愛滋感染者在生活面對的差別待遇與法律挑戰

首先,Erick 先分享了自己一次生病的經驗,當他提到自己是愛滋感染者時,醫師開始戴上手套,並使用木棒檢查,且在診療過程中與他保持距離。儘管醫師給予了治療,但這種行為引發了 Erick 懷疑自己是否被歧視的疑問。江蘊生指出,根據反歧視法草案第五條,這種情況不一定構成歧視,但需要進一步討論是否符合「騷擾」定義,特別是騷擾是否有持續性。

Erick 隨後提到第二個經歷,在牙醫診所中,他被安排在最後一位接受治療。醫生和助理在處理過程中採取了額外的防護措施,並且牙助還提醒他在吐血水時要小心,這讓 Erick 感受到被歧視的差別對待。江蘊生認為,雖然牙醫沒有拒絕治療,但由於額外的防護措施和牙助的提醒,這確實構成了差別對待,並可能符合騷擾的定義。

最後,Erick 分享了朋友的經歷,朋友因為身體的腫塊不適而尋求治療,醫生最初認為是良性並建議忍耐,但最終朋友選擇去醫美醫生處接受手術,並自費三萬多元。江蘊生表示,這樣的情況明顯構成了差別對待,因為感染者需要額外支付費用才能獲得服務。

江蘊生總結指出,這些案例可能不符合《愛滋條例》中的歧視定義,但反歧視法已經擴大了對歧視行為的理解。然而,即使透過《反歧視法》的制定,僵化且單一的法律要件,無法適用於在生活當中所有複雜與多樣化的歧視行為;再者,在實際判斷時,法律的適用仍然依賴法官的認知,在司法界對愛滋感染者案件的理解可能仍不夠清晰的前提下,要獲得救濟恐怕不是這麼簡單,使得感染者在申訴和訴訟過程中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

繁瑣複雜的申訴程序,讓感染者面對歧視無法獲得救濟

愛滋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進一步詢問,上述內容主要涉及對於法律條文的判斷,然而若在實務上申訴,有什麼樣的管道?江蘊生表示,個案當事人可以透過向監察院人權委員會申訴的方式,進而提起訴訟協助排除歧視行為,同時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慰撫金,然而這樣的程序對於當事人來說十分繁瑣,假設要透過愛滋團體(如:愛滋權促會)協助提起訴訟,其要件十分嚴苛。同時,針對仇恨言論的部分,現今的反歧視法並未規範相關內容,造成恐怕沒辦法處理現今社會多樣化的歧視形式(如:網路言論),甚至會令歧視行為規避法規定義而變得更加隱晦。

從上述內容中,我們看到了《愛滋條例》及其申訴辦法對於感染者面對歧視時的能夠處理的層面仍然十分侷限,透過《反歧視法》的訂定,即使能夠擴張對於感染者的保障,但現實生活中所面臨的歧視行為並沒辦法完全適用於法條當中。再者,感染者在申訴、提起法律訴訟時所耗費的成本更是阻擋他們站出來捍衛自身權益的最大阻礙。臺灣愛滋平權的路上,仍然還有好長一段距離。

從多樣化的歧視行為反思,如何打造友善環境並落實法律權益?

愛滋感染者面對的歧視行為是多樣的,從直接的拒絕就診,到隱晦的日常行為、差別待遇,都無法透過單一的法律加以規範;再者,如同理事長最後所提及,即使保障平權的制度存在,歧視的行為往往會被包裝、隱藏,沒有明顯的歧視意圖可供辨識。這種情況不僅限於反歧視法,未來所有針對特殊社群的法律,也可能面臨類似的挑戰。

因此我們認為,反歧視法或其他單一法律都並非歧視行為的唯一解方,消除對於感染者的不友善對待需要更廣泛的社會教育、溝通,讓社會大眾真正透過多元、共融的心態了解感染者的社會處境,進而讓愛滋平權得以真正落實。

作者:誠雲 | 編輯:鴻軒 | 審校:佑勳 | 攝影: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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